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130號原告 魏文玲 被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則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千分之六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因對原告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
01號檢察官起訴書(業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確定)所載之公然侮辱行為,原告因而請求新臺幣(下同)46萬6840元之精神慰撫金。
㈡因而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6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兩造係基隆市○○區○○路○號博愛大樓社區(下稱博愛大
樓社區)之住戶。民國104年6月10日20時28分許,因管理委員改選,兩造發生爭執,被告對原告辱罵「幹」,有鈞院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可參。然原告僅被辱罵一語,原告請求金額顯屬過鉅。又被告亦因與原告拉扯,而受有右腕紅腫及左前臂擦傷等傷害,然被告則未提出告訴,且無意興訟求償,然若鈞院認被告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則以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銷。
㈡因而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整理並與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後,確認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主要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無爭執。
⒉兩造對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並無爭執。
㈡主要爭點: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範圍(即精神慰撫金之金額若
干)?
四、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同為博愛大樓社區住戶,而博愛大樓社區住戶於104年6月10日19時30分許進行社區管理委員改選投票,於同日20時28分許開票完畢;原告及訴外人 陳碧珍 因認參與投票人數似未逾2分之1,質疑選舉結果;被告則認原告及陳碧珍不服開票結果而欲推翻此次選舉,乃以閩南語對原告出言稱「妳惦惦」(意同「閉嘴」),原告回以「我為何要惦惦」,引發被告不滿,而一時氣憤,出手推原告(未成傷,不構成傷害罪)後,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該多數特定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內,對原告以「幹」等粗鄙言語辱罵,嗣被告經當時於社區監票之當地里長勸阻,而陳碧珍則對被告稱「妳怎麼這樣」,又引起被告不滿,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同前多數特定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公開場所內,先以閩南語「幹妳娘」、「妳娘」等粗鄙言語,辱罵陳碧珍,繼而基於傷害之故意,動手掐陳碧珍頸部並出手揮擊、推拉陳碧珍,使陳碧珍因推扯力量撞及牆壁,並受被告出拳揮中臉部,陳碧珍因此受有左上唇紅腫及周圍表淺性擦傷、頸部3處表淺性擦傷與左上胸壁表淺性擦傷等傷害等情,業據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又當時被告對原告辱罵及對陳碧珍辱罵與傷害之過程,詳如附件之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結果(其中A女為被告,B女為原告,C則為魏文玲),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上情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案卷確認無訛,均堪認屬實。從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對原告為侵害名譽權之公然侮辱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被告雖稱其與原告拉扯過程中亦有受傷,並主張以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抵銷原告之請求云云,惟參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原告在與被告短暫接觸之過程中,僅單純受被告手推而往後退,未見原告有與被告拉扯之情況,乃被告縱在上開過程中確有受傷,亦恐係他人勸阻拉扯過程中所致,難認係原告所造成,是以,被告此番辯解,無足憑採。而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參照)。本院審酌本件前述侵權行為過程、爭議起因、被告侵害手段、原告受害情況、兩造身分地位(被告方面詳參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6號刑案之偵查卷所附警詢筆錄,原告方面詳參原告105年5月23日書狀)、資力(詳參本院卷附證物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開兩造身分、地位及資力資料,或涉及當事人無需公開之個人資料,本院爰僅參考,而不於需公開之判決書中詳載)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6萬6840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3萬元,較為妥適。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本院交郵務機構於104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住處而經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有卷附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上開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部分,未逾其依法所得請求範圍,自無不合;至逾其得請求賠償之金額部分,其有關法定利息之請求,亦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6萬6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其中3萬元部分及該部分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前述未予援用之事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之規定,酌量兩造勝敗,諭知兩造分別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八、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就勝訴部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又被告聲請就所受不利判決宣告其得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本院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檔案名稱:AVI_CH04_00000000_144023││攝影角度:攝影機係設置於一社區大樓之大廳,其鏡頭應係設置在大門上方,而往內俯視拍攝大││廳內部。││錄影時間:約由20時10分04秒至20時19分59秒(其中有關系爭侵權行為事件時間約由20時17分00││秒至20時19分59秒)。││勘驗範圍:錄影時間20時17分00秒至20時19分59秒。│├───────┬──────────────────────────────────┤│錄影時間│錄影內容││(時:分:秒)││├───────┼──────────────────────────────────┤│20:17:00~│許多人在大廳中面向畫面左側牆壁上之白板觀看類似開票計票之情形。有一身││20:17:22│穿黑色上衣之男性(下稱A男)站立於白板前,狀似正在計算開票結果,而其│││左側有一身穿紅色上衣之女性(下稱A女),則站立於白板旁之信箱前方,亦│││面向白板。另有一身穿藍色上衣及深色長褲之女性(下稱B女),係站立於白│││板前方大廳中央處,以右手持攝影機面向白板拍攝。B女左後方有另一身穿藍│││色上衣及深色短褲之女性(下稱C女),則正轉頭與一站立在畫面右側靠著牆│││壁之身穿黃色條紋上衣之男性(下稱B男)交談,且一面用手指向白板,而A│││女則約於20:17:16將目光轉向C女,並一面伸手指向C女,一面由原先位置│││走向C女而和其交談。│├───────┼──────────────────────────────────┤│20:17:23~│A女繼續和C女交談,交談過程中,A女不斷用手比劃,並於用手指向白板後││20:17:33│,用手對C女臉部指點數次,且逐步趨近C女,狀似對C女咆哮,情緒開始激│││動,B女轉頭看著A女,並以左手伸向A女,且對A女講話,狀似勸阻,然A│││女並無理會,B女即回頭繼續其拍攝行為。│├───────┼──────────────────────────────────┤│20:17:34~│原本靠著畫面右側牆壁之B男,上前平伸右手置於A女及C女之間,狀似攔阻││20:17:38│A女繼續往C女趨近,A女被B男用手阻隔而些微後退後,隨即用右手將B男│││之右手推開,且推了C女之身體一次,C女因而往後退了兩步,B男被A女推│││開後,馬上又用右手阻隔兩女,A女則繼續用右手將B男推開及逼近C女,並│││以右手指向C女臉部位置,C女因而一直往後退,幾乎退出畫面下方。│├───────┼──────────────────────────────────┤│20:17:39~│A女忽然轉身,針對站立於大廳中心處手持攝影機之B女,並欲往B女位置移││20:17:44│動,A男此時迅速移動至B女旁邊,以身體擋住A女,而隔開A女和B女,A│││女在A男阻擋下,仍伸出右手指向B女,隨即以左手將A男推開,而由A男右│││側繞過並衝向B女,並以右手將B女往後推,B女則不斷後退,A女持續以右│││手將B女推至畫面左上方之白板右側牆壁,並以右手抓著B女後頸部。│├───────┼──────────────────────────────────┤│20:17:45~│A女以其右手肘繞於B女之頸部,並從後方勒住B女脖子,繼續拉扯B女,B││20:17:53│女只能任其拉扯,無法招架,B男則在旁,狀似勸阻,另一身著灰色上衣之女│││性(下稱D女)則在旁狀似要將A女與B女隔開,A女約於20:17:51放開B│││女並將B女推開後,隨即又轉身衝向正欲往其方向移動而在白板前方之C女,│││並伸出右手欲推C女,B男此時隨即轉身面對A女,且平伸右手擋在A女與C│││女之間。│├───────┼──────────────────────────────────┤│20:17:54~│A女因被B男擋住而無法再趨近C女(其與C女約一步之距離),則舉起右手││20:18:02│向C女臉部比劃數次及狀似咆哮後,又於20:17:56轉向站於白板右側牆壁旁之│││B女(似因臉部下方受傷,正在以右手撫摸),以左手指向白板,又指向B女│││,狀似對B女咆哮,隨即又趨近至B女面前,將B女推至白板右側牆角,B女│││完全無招架。C女則由信箱前方處走往畫面下方即大廳外。│├───────┼──────────────────────────────────┤│20:18:03~│A女將B女推擠至上開牆角後,以雙手抓著B女脖子,D女在其左側試圖攔阻││20:18:25│,A女遂以右肘頂著B女脖子往牆面擠壓,左手應付D女之攔阻,於20:18:06│││時,因有一身穿灰色條紋上衣、白色短褲之男性(下稱C男)靠近,似欲勸阻│││,A女則以左手指向C男,且對C男說話,似對C男表示勿插手,之後又繼續│││以雙手抓著B女脖子,往牆壁推擠,期間尚有以左手抓著B女脖子,而右手則│││抓著B女頭髮之情形,B女仍完全無法招架。│├───────┼──────────────────────────────────┤│20:18:26~│有一身穿灰白條紋上衣、黑色長褲之男性(下稱D男),由大廳中央處走至上││20:18:47│開牆角,用右手將A女隔開,兩女始分開。分開後,B女往畫面下方走到信箱│││前方處,並用左手撫摸脖子,A女見狀,隨即快速往B女位置奔跑,雖有圍觀│││之人狀似攔阻,然A女仍衝至B女旁,再度以雙手掐住B女脖子,而將其頂在│││信箱前,B女因被掐住脖子,雖有以右手欲格開A女之左手,但無法移動A女│││之左手而脫身,A女持續掐住B女脖子數秒後,A男、D女及另一身穿黑色上│││衣及黑色短褲之男性(下稱E男),趨前從兩側拉開A女,A男並擋在A女和│││B女中間,A女被隔開後,又繼續以手推擠A男,並又舉手對B女指點,B女│││似因脖子數度被掐,以左手撫摸脖子。之後A女轉而面向大廳外面,並移動至│││大廳外面即錄影畫面外。│├───────┼──────────────────────────────────┤│20:18:48~│B女移動至畫面右側牆壁處,並將其手上物品放至牆壁前椅子上的包包內,A││20:19:10│女又於20:18:49從大廳外面即畫面下方衝入大廳內,欲用手推擠站在上開牆│││面處之B女,B女狀似往畫面右側牆壁閃躲,A女則以右手指向B女臉部位置│││後,伸出右手將B女旁之椅子拉出來,B女則試圖拉回椅子,此時A男和E男│││隨即從兩側擋在A女與B女之間,B女則從椅子上拿起包包,往畫面上方移動│││至大廳白板對面之桌子處;A女仍嘗試穿越A男和D男至B女位置,惟被A男│││拉住並用其身體擋在A女和B女中間,B女則在桌子前整理頭髮,並從包包內│││拿出一物(狀似行動電話)觀看。│├───────┼──────────────────────────────────┤│20:19:11~│A女在A男和E男前徘徊一下後,向右走至位於信箱對面牆面處之D男前,又││20:19:22│回頭欲走向B女位置,而B男見狀馬上伸手攔阻其前進,A男和E男亦繼續擋│││在其前方,A女因而用手向前推擠A男及E男,並伸出左手指著A男後方之B│││女,狀似叫罵,B女則拿起行動電話打電話,A女因無法突破A男、E男及B│││男等人之攔阻,遂向後退幾步,又再度向前欲衝向B女,A男隨即再以身體將│││其擋住。│├───────┼──────────────────────────────────┤│20:19:23~│A女因被A男擋住,向後退了幾步後伸手向前方指點,而A男、B男和E男將││20:19:50│A女擋住阻隔其靠近B女,A男並和A女交談,之後A女於20:19:37轉而面│││向畫面下方即大廳外面,並移動至大廳外面,B男亦跟在A女後方,走至大廳│││外面。B女仍然站於原先位置,繼續講行動電話。│├───────┼──────────────────────────────────┤│20:19:51~│此時,A女又由錄影畫面外走至大廳裡面,其並朝向站於信箱對面即畫面右側││20:19:59│牆壁處之D男,以右手搭在D男左肩上。而B男和E男則站於A女前方,D女│││則站在A女右邊。B女則由原先位置走至白板位置再走至大廳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