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洸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⒈、⒉、⒊及⒋之101年12月24及25日、10
1年12月26日部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