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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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黃靖庭 訴訟代理人 李曉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翎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8,915元,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以書狀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751,363元(見本院卷第57頁),故就擴張請求部分72,448元(計算式:751,363-678,915=72,4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請求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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