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提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拘提人 陳智霖 上列被告因聲請提審案件(109年度提字第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109年度提字第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提字第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109年度提字第1號」之記載,係「109年度提字第2號」之誤載,屬顯然錯誤,亦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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