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莊振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李金鶴 、李俊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以「現所有權人」為限,請查明以原所有權人李金鶴為相對人是否正確,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