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琦琳 被告 朱念華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字第470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柯姿佐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