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曜開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秀玲 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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