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李忠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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