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許榮南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羅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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