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陳端平 被告 毛瑞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36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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