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鳳岐
籍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臺中市○○區○○○○○0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799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王鳳岐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鳳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記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判決為憑,另敘明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被告因前案入監執行,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猶未認知竊盜行為違法性及危害性,再為本案犯行,足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均屬竊盜罪,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動機、竊得安全帽之價值非鉅,且已尋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再參酌被告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攝股
113年度偵字第27999號被告王鳳岐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臺中市○○區○○○○○○居○○市○區○○路00巷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鳳岐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前之架子上,徒手竊取 張秀琪 所有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元)得手,旋即離去。嗣經張秀琪發現失竊而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已發還)。
二、案經張秀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鳳岐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張秀琪於警詢時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4張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且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竊盜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被告因前案入監執行,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猶未認知竊盜行為違法性及危害性,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仍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沒收:被告竊取之上開安全帽,係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呂雅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