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湯銓文 被告 蔡志良
陳衍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6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郭世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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