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陳玟 如
許倍慈
許崑龍
許軒榕
林 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