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杭慶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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