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6號
原 告 謝家豐 即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