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8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肆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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