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3號債權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怡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臺中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曾
怡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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