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王仰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股數」欄關於「2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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