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邱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