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附民原告 李淑芬 附民被告 湯惟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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