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吳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偉榕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載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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