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麻藥等罪,被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別在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月六日。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2067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二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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