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並經載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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