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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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建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訴人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西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參.月3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另本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580,0.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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