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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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彰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彰交簡字第6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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