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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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彰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彰交簡字第6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