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陳武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周子鈺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3698796-86ND036992855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