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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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振銘 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債務人即債務人高振銘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振銘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確認無訛,並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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