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鄭聞達 相對人仁愛醫院法定代理人 于吉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關「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四六0五三號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四六0五三號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理由欄一、第五行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之後,應增載「此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有適用。」、理由欄二、第十行有關「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053號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053號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理由欄二、第十六行有關「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辦案期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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