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8號原告李○○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蔡佳玲 被告 杜偲齊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偲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等3人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