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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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6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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