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簡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簡字第188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6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93號清償借款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93年6月4日裁定在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93號清償借款事件
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93號判
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裁定正本在卷可稽。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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