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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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8月28日北警分偵字第09700147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乙○○、甲○○互相鬥毆,乙○○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甲○○
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民國97年8月15日下午5時45分許
,在彰化縣○○鎮○○路○○○號前,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
繼而互相鬥毆,乙○○並從車上取其鐵棒一支,朝甲○○頭
部敲打一下,致甲○○頭部受傷流血,乙○○左臉紅腫。嗣
雙方於同年月19日達成和解,互不追究對方傷害刑事責任。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自白不諱
,互核相符,並有鐵棒一支扣案可稽,事證明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簡易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