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62號聲請人 林安世 代理人 楊淑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杰正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36│├──┼─────────┼────────┼──┼──┤│0002│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