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郭俊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越資通股份有
限公司、 黃柏彰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惟被告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