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祥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被告丁○○被告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丁○○及甲○○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先具狀陳報被告丁○○及甲○○之正確地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