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見約定書第10條),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