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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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選任辯護人陳憶如律師
謝憲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東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楊東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涉
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
105年11月30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先後自106年2月28日、4月28日、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迄今。
㈡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於106年7月27日宣判,就被告所涉
殺人未遂犯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有該判決書可參。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8月3日再次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審酌其所侵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重大,故衡以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認有羈押之必要。準此,被告應自106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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