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二號
上訴人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因尚未調得本院七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五七號民事卷宗,致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庭期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