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陳泰元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被告 鄭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