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昌義
法官劉育琳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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