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26號原告 莊賢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靜慧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史靜慧在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
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史靜慧之住所或居所,僅註記「已遷出國外」,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結果,被告已於民國99年4月18日出境離台後未再入境(見調解卷第13頁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見被告目前未居住在國內。是原告既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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