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力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
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3,4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