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原告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顧智元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4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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