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江明山 附民原告 江柯麗雲 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蔡進欽蔡弘琳 律師附民被告 林文祥 附民被告運通國際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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