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甲○○│0000000│壹拾萬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限公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