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7號
原告 李威廷
送達代收人 李玉芳
一、原告與被告 李宜謙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