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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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7號

原告 李威廷

送達代收人 李玉芳

一、原告與被告 李宜謙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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