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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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9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