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玉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陳春緞 (即 陳淑靜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童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淑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拾陸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陸拾元
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繼承人陳淑靜之遺產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以:我在鈞院102年度玉簡37號民
事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2日開庭時,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都
已拋棄繼承,所以我在103年2月14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
明限定繼承等語置辯。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
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
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陳淑靜除戶謄本、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
資料等為證,而被告辯稱已聲明限定繼承,顯與本件原告請
求以被告繼承自陳淑靜遺產範圍內為給付之意旨相符,復依
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繼承、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暨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