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8號
原 告 鄭華琪
被 告 中華民國擁愛關懷成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慈文
被 告 張惠珠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黃慈文
複 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中華民國擁愛關懷成長協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中華民國擁愛關懷成長協會負擔五分之三,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中華民國擁愛關懷成長協會如以
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承租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及第大廈2樓之
1作為個人工作室使用,與向被告張惠珠承租台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之被告中華民國擁愛關懷成長協會(下
稱擁愛協會)為同層樓之鄰居。被告擁愛協會於民國99年7
月9日因所屬餐廳用水不當於凌晨漏水流出室外,水勢淹及2
樓走廊電梯門廳及隔鄰原告所居2樓之1,室內淹水面積達15
坪,造成存放之進口布料因泡水損害無法恢復原狀,被告坦
承疏失承諾賠償,同年7月10日原告清出遭泡水布料及紙箱
50餘個,通知被告黃慈文到場查看溢色暈染損害狀況,並告
知紙製布心已泡水變爛,若打開丈量後布心上之價格標籤將
無法比對,被告黃慈文同意由原告依原有價格標籤清點後,
交付明細。經初步清點損害布料計116支,於同年7月12日交
付明細,並與被告達成以六點五折價即18萬元賠償之協議,
被告承諾賠償並告知須收回受損布料,因不懂布料整理之法
,委由原告等5人協助整理後於99年7月17日將布料交付被告
後續自行晾乾使用,被告於清點確認後再度承諾將儘速進行
賠償,99年7月20日再清點出漏列布料4支,亦經被告到場確
認損害, 爰先位 依兩造合意口頭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
萬元。
㈡若被告否認雙方已議定之給付價金,被告擁愛協會因疏失造
成侵權損害情事仍存,被告黃慈文為被告擁愛協會之代表人
,應與該協會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張惠珠為台北市○○
○路○段○○號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因其擅自拆除該戶大門
及分戶牆、消防通道走廊隔間牆及防火門,違反建築法規行
為,導致原應有兩道牆面及門扇阻隔之水勢於完全無阻擋之
情況流入原告所居2樓之1室內,因而加重淹水之損失,推定
其有過失,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遭泡水損害布料
總計120支,金額為310,093元,爰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10,093元。
㈢被告所謂協會公物毀損俱無事證。
1.被告長期以爆米花機侵占電梯出入門廳,99年9月13日因其
私接照明且開關被遮蔽;及9月15日大樓維修監視器,因其
妨礙施工被移開仍拒不收回,且依被告自行檢附之照片即可
見被告又以該爆米花機侵占公共門廳,何來毀損之有?
2.被告因違反建築法,侵占防火門又遮掩防火排煙閘門被張貼
抗議文字尚未清除,被告還以紫色紗幔包覆做造型,何來重
新烤漆費用?至今又因再度違反建築法限期改善中,其所謂
毀損與原告無涉。
3.玻璃門由被告持續使用開關,何來清潔費用?
4.被告於2樓公共門廳私設大型木質佈告欄,變形翹曲已久,
於100年4月18日掉落顯砸傷住戶,勸導其收回不聽,繼續堆
置公共走廊至23日再次施作違法門扇時才收回;其惡意違害
公共安全居心不良,連何日掉落自己都搞不清楚,其所謂毀
損與原告何涉。
5.被告於公共門廳私設之照明燈具,由管委會主委勸告後自行
收回,既無毀損情事,亦與原告無涉。
6.被告數度自稱監視器被破壞,時間對象皆異,究竟何種說詞
為實?
7.門把向由被告持續使用,至今仍在何來毀損費用?
8.被告擁愛協會從未進行公開之公益活動,所謂社會地位從何
而來?其公眾形象如前所述早已自毀眾所皆知,何用他人貶
抑?該協會不曾進行公益之推展,何來癱瘓耗損之說?
㈣並聲明:㈠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00元,及
自99年7月17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備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0,09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擁愛協會及黃慈文辯稱:
㈠本案係被告於99年7月8日下午6時聘請水電行承攬飲水器移
裝工程,因該水電工安裝不當導致9日清晨滲水,依法應由
承攬人自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斟酌雙方經濟地位後,基
於人情考量而承擔該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頭至尾被告
都說:「若我們所造成的損害,我們願意賠償」,故被告絕
無疏失,事後亦未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當時原告只是向被
告借場所晾乾布料,被告基於鄰居關係,始答允暫放,詎晾
乾後原告拒不取回,經被告以存證信函催告,原告仍未取回
,被告實無承諾賠償18萬元。
㈡原告主張自來水流入導致至於地板上的布料受浸,請求布料
損壞之損害賠償,惟原告營業處所與被告協會處所相距甚遠
,且被告處所門檻高達5公分以上,原告所言因協會淹水而
導致布料受浸,實有疑義。又被告至現場清掃水時是6時左
右,原告來告知被告其營業處所有水已近中午,故有看到淹
水當時情況的證人只有管理員 郭進忠 及 涂瓊文 ,原告提出的
管委會證明只是依據管理員提出的報告,但管理員已到院證
稱沒有看到水淹進原告營業處,而涂瓊文當日目睹確定水無
淹過門檻。原告已將碰到水之布料交被告晾乾,目前已晾乾
完畢,存放於被告處,目視之下並無水漬,色澤鮮豔如新,
並無原告所稱水漬及染色之狀況,且原告於事隔1年半後始
提出進貨價目估價單以利其興訟,其進貨價目表顯不足可信
。是原告應就水是從被告流進原告營業處,及布料損害負舉
證責任。
㈢被告黃慈文裝修被告張惠珠之房屋,申請台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審核圖說,領有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完工後領有建築
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故被告黃慈文之裝修行為係合法,原
告指被告侵占公用空間,提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北市都建寓
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主張被告黃慈文等用公共空間,惟
該函係函及第大廈管理委員會,稱:「有關貴會所轄之本市
○○區○○○路○段○○號2樓共同走廊疑似佔用乙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僅係依市民熱線辦理,請及第大廈管理委
員會查明有無占用而已,並非認定被告黃慈文等有占用公共
空間情事,而被告裝修完全合法,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
據。
㈣被告擁愛協會及黃慈文從未同意賠償原告18萬元,亦未毀損
原告之布料,前已述明,退萬步言,縱本院認被告擁愛協會
及黃慈文應賠償,被告亦以原告侵權行為,以損害賠償數額
主張抵銷。原告之侵權行為計有:
⒈原告強制關門,毀損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會之玻璃門,計有
:
(1)100年5月12日10時40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2
樓擁愛協會門口,原告在門口告訴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會
之工作人員,不得打開大門,原告接下來一連串張貼謾罵
、甩門、強制關門、噴漆等脅迫行為。
(2)100年5月27日10時40分左右,在協會門口,原告第一次來
門口威嚇工作人員,不停的甩門、辱罵工作人員「你賤手
會開門不會關門?我一定要幫你們驅除魔鬼,我會制止你
們開門。」
(3)100年5月29日12時3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無預警用
力來甩門,讓屋內人員全受到驚嚇。
(4)100年5月29日12時37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協會有訪客時
,原告在門口大喊:「上帝是無所不在的!」隨即用力甩
門,在場人員全受到驚嚇。
(5)100年5月29日12時49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協會有訪客時,
原告在門口大喊:「我又來警告你..勸告不聽我會一直來
..」隨即用力甩門,在場人員全受驚嚇,妨害被告黃慈文
及擁愛協會之居住自由。
(6)100年6月8日17時18分在協會大門,原告張貼謾罵文字,
警察到場勸阻不可再張貼,原告妨害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
會之名譽。
(7)100年6月8日18時3分在協會大門,警察勸阻後40分鐘,原
告又來關門,不顧工作人員站在協會門口,原告說:「我
要關門(協會),你要站門口就站門口」,強制關門2次,妨
害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會之居住自由。
(8)100年6月10日11時58分在協會大門,連協會開半片門都不
可,被告無預警來甩門,工作人員受到極大驚擾,妨害被
告黃慈文及擁愛協會之居住自由。
(9)100年6月10日12時5分左右,在協會大門,被告要出門,
發現原告躲在門後牆邊,被告一開門,原告即甩門,妨害
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會之居住自由。
(10)100年6月10日12時6分左右,在協會大門,被告發現原告
躲在門後長達20分鐘,不准原告開門,一開門就動手用
力關門,造成被告很大壓力,妨害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
會之居住自由。
(11)100年6月10日12時9分,在協會大門,原告就站在牆邊,
被告一開門,原告即甩門。
(12)100年6月10日12時12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就站在
牆邊,被告一開門,原告即強制關門竟可以連續達2、30
次。
(13)100年6月10日12時17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一直站
在門後,阻礙被告開門,令被告黃慈文非常不安,只好
報警,直到警察來原告才離開。
(14)100年6月15日12時2分,在協會大門,警察勸原告不可再
繼續用力關門,原告強辯。
(15)100年6月15日13時25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手拿攝
影機近距離拍攝被告,並用錄音筆一邊報導,同時用協
會的門推撞被告2次。
(16)100年6月15日13時28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手拿攝
影機近距離拍攝被告,並用錄音筆一邊報導,同時用協
會的門推撞被告。
(17)100年6月15日13時34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黃慈文小姐,請問你
們自稱為基督徒及教會團體侵占大樓用地有什麼看法?
」。
(18)100年6月15日14時20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黃慈文小姐,請問你
自稱從事公益團體2、30年為什麼一再侵占大樓用地有什
麼看法?請發表一下意見…你不接受訪問?」,再強制關
協會大門。
(19)100年6月15日14時24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請問兩位小姐,你自
稱從事公益團體2、30年,為什麼一再侵占大樓用地不改
善?不願發表意見嗎?…」,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20)100年6月15日14時38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請問兩位小姐,你自
稱從事公益團體2、30年,為什麼一再侵占大樓用地不改
善?不願發表意見嗎?…」,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21)100年6月15日14時46分,在協會大門,原告帶大黑狗拿
攝影機錄音筆,並推開協會玻璃門,說:「一再侵占大
樓用地請問涂小姐為什麼要協助協會犯罪?請問有什麼動
機?」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原告對狗說走!大狗喘氣聲嘿
!嘿!嘿!),令被告黃慈文害怕。
(22)100年6月15日17時34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請盡快合法,不要再
作違法的事。」,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23)100年6月15日17時41分,在協會大門,原告說不要一再
以侵占為興趣和喜樂。
(24)100年6月15日17時50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不要繼續做壞事,小
姐你不像台灣人是不是違法打工?」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
(25)100年6月15日19時57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機錄
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黃慈文小姐,請發表
一下意見…自稱從事公益團體二十幾年為什麼執意侵占
大樓用地請發表意見,你不發表一下意見,以侵占為喜
樂。」,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26)100年6月16日18時33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
機錄音筆開關大門說:「請發表一下意見,為什麼執意
侵占大樓用地請發表意見,你不發表一下意見,我會繼
續來勸導。」
(27)100年6月16日18時48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拿攝影
機錄音筆開關大門說:「請發表一下意見,為什麼執意
侵占大樓用地請發表意見,你不發表一下意見,我會繼
續每天來勸導。」
(28)100年6月17日18時35分,在協會大門,原告繼續到本會
騷擾且強制關上本協會的門,繼續錄音及強調門不是她
所撞壞的,關上2片大門,待10秒後又再用力撞門。
(29)100年6月17日18時45分,在協會大門,原告一邊攝影、
關門,並且在門外說:「對於這些被魔鬼上身的人,勸
導不一定有用,但是我們還是會繼續努力的。」,再一
次用力關門。門外監視器已被轉向只能錄音,不能錄影
。
(30)100年6月17日18時54分,在協會大門,原告一邊攝影、
關門,並且在門外說:「很好,非常好,很好,大家都
看到了這位優雅的假基督徒是怎樣的來侵占...」。
(31)100年6月19日12時29分,在協會大門,訴外人 王振成 在
外攝影,原告開門繼續張貼,且開門繼續騷擾,並且強
制關上本協會半片門。
(32)100年6月19日12時30分,在協會大門,訴外人王振成在
外攝影,原告開門說:「不要繼續侵占,各位妹妹,未
來的主人翁,請注意一下你們自己的家長,這些成人們
教導你們的。」,被告黃慈文:「不要來教壞我們的小
孩。」,原告:「我們來教導一下他們的孩子。」。
(33)100年6月22日18時20分,在協會大門,王振成在外攝影
,被告張貼、用力關門。原告:「再給妳拍!你好,黃
慈文小姐,我們拍她,你看她就是這麼笑別人的。」原
告說:「警察怎麼還沒來?我們在等他呢!」原告一直
肆無忌憚,強制關門二次。
(34)100年6月23日17時27分,在協會大門,(原告張貼,關鐵
門)再打開門說:「真是了不起,報案單(應該是檢舉單)
上面有你的名字,沒關係我們一向是符合法規的,會違
法的只有你們這種人,好了不起。」用力關門後,再開
鐵門大聲說:「下次報案要記得,不要笨到把自己名字
寫上去。」原告繼續說:「唉啊!真是豬腦袋。唉!」
強制關門2次。
(35)100年6月24日11時21分,在協會大門,原告繼續到協會
強制關門時,正在鎖下方門鎖時,才發現不能像以往一
樣鎖住,門鎖已無法鎖住(協會大門經被告上百次的開門
及用力關門,門鎖門板已漸漸損壞無法確知哪一次)。
(36)100年6月28日12時52分,在協會大門,原告繼續到協會
第一次當面噴漆45秒,原告邊噴邊強調:「要報就去報
,看要去警察還是要報甚麼,我都可以。」關門。
(37)100年6月28日14時56分,在協會大門,第二次當面噴漆
有3分鐘,接著關門。
(38)100年6月30日12時46分,在協會大門,原告繼續到協會
張貼及強制關門。
(39)100年6月30日17時47分,在協會大門,原告第3次當面噴
漆有49秒,用力關門。
(40)100年6月30日12時57分,在協會大門,被告發現大門被
鎖住,以致被告無法開啟玻璃門,只能報警處理。
(41)100年6月30日13時2分,在協會大門,被告請警察從外面
幫被告開啟大門。
(42)100年6月30日13時24分,警察走後20分鐘,原告又從外
面把被告大門鎖住,以致被告無法開啟玻璃門,只好再
請警察來開門。
(43)100年6月30日13時32分,警察從外面幫忙開門後勸阻原
告不要再鎖,並說:「你已看到卡住了沒有辦法開..」
原告卻說:「我不認為沒有辦法開..」。
以上35-43之行為,原告多次用力關門並噴漆、張貼結果,門
把及鎖損壞,並防火門面板也毀損,被告黃慈文修理損壞估
價96,000元,應由原告賠償。
⒉妨害出入自由:
(1)99年9月13日18時左右,在協會門口,原告將原擺在門外
牆邊的爆米花機橫阻在只能向外開啟的門口,內部工作人
員無法進出。
(2)99年9月14日9時左右,在協會門口,原告將原擺在門外牆
邊的爆米花機橫阻在只能向外開啟的門口,內部工作人員
無法進出。
(3)99年9月15日10時至12時,在協會門口,原告將擺在門外
牆邊的爆米花機並在機器上噴上不名物體黏稠無法清除,
開始毀損財物,且橫阻在只能向外開啟的門口,無法出門
。在門口擋住爆米花機,至今不能使用。
(4)100年8月21日12時6分,在協會大門外側,原告繼續到協
會非常用力甩門(賠償金額已在⒈項下)。
(5)100年8月21日12時7分,在協會大門(門已噴漆,一再甩門
,警察勸阻十幾次無效,更目無法紀),原告繼續到本協
會非常用力甩門,訪客:「你幹嘛來甩門。」原告:「這
是甚麼狀況。」,訪客:「你幹嘛來甩門。」原告:「這
門是你的嗎?」訪客:「是啊。」原告:「拿出證明來看
看。」訪客:「你要幹甚麼?」原告:「我要錄影,我要
拍。」原告:「報了14次警你們還學不會...請你說一下
。」原告:「請問你是這裡的人嗎?」訪客:「你不要太
過分?」原告:「請問你是這裡的人嗎?」原告大聲嗆:「
怎麼樣呀?學會侵占還不夠,要派打手來嗎?...」原告:
「請問你是哪裡的人?」原告:「來啊!」原告:「是你的
門就拿出證明來。」原告:「你不是要裝修嗎?(一邊撞
門)請問不要是要裝修嗎?」,原告:「再報警,這是第15
次報警,我等你,我看你們甚麼時候...」。
⒊張貼謾罵文字:
(1)100年5月14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若
你不悔改, 耶穌 說你就會全身下入地獄。」
(2)100年5月31日,在協會大門,張貼謾罵文字:「①惡質教
會違法侵佔防火間隔,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②凡是貪
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的,當受死詛。
③惡質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
」
(3)100年5月31日,在協會大門(裡面),張貼謾罵文字:「①
凡油滑的嘴唇和誇大的舌頭, 耶和華 必要剪除。②一切說
謊話的,他們的分就是在燒著的硫磺的火湖裡,要受第二
次的死。③凡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
有的,當受死詛。惡質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
防火逃生安全。」
(4)100年6月1日上午,在協會大門,張貼謾罵文字:「①凡
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的,當受死
詛。②惡質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
全。」
(5)100年6月1日下午,在協會大門,張貼謾罵文字:「惡質
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
(6)100年6月2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①
惡質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②
惡質教會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
(7)100年6月3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惡
質教會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
(8)100年6月4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惡質
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
(9)100年6月5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①
惡質教會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②凡是貪戀
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的,當受死詛。」
(10)100年6月7日,在協會大門外面(第56頁),張貼謾罵文字
:「①凡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
的,當受死詛。②若你不悔改,耶穌你就會全身下入地
獄。」
(11)100年6月8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①
惡質教會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
②惡質教會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
(12)100年6月9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塗抹並寫上\"侵佔\"兩
字。
(13)100年6月10日,在協會大門(外面),張貼謾罵文字:「①
惡質的人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②
惡質羔羊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
(14)100年6月12日,在協會大門(外面),用強力膠張貼①凡
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的,當受
死詛。②貼\"囍\"字及③玩具紙鈔。
(15)100年6月15日,在協會大門(外面),被告在協會門上張
貼紙張把門封住。
(16)100年6月19日12時29分左右,在協會大門(裡面),原告
貼咒罵文字:「聖經說:『凡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
產業」,慾意佔為己有者,當受死詛。』」
(17)100年6月22日18時6分左右(第一次),原告先在門上貼咒
罵文字:「聖經說:『凡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
」,慾意佔為己有者,當受死詛』,黃慈文小姐就是利
用這種方法來侵佔公共空間…。」
(18)100年6月22日18時20分許,在協會大門外面,原告在門
上貼咒罵文字,:「惡質的人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
居民防火逃生安全。」,關門並作出勝利得意樣。
(19)100年6月23日17時27分左右,原告在門上張貼咒罵文字
。
(20)100年6月24日11時21分左右,原告在門上貼咒罵文字:
「①惡質的人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
。②惡質的人強占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
(21)100年6月24日半小時後,原告不停的在協會大門內側張
貼,而外側則也塗也貼。
(22)100年6月25日12時20分,原告再貼上二張文字:「①惡
質的人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防火逃生安全。②惡
質的人強占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
(23)100年6月28日12時52分左右,原告先在門上貼上「聖經
說:『凡是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
者,當受死詛。』」
(24)100年6月28日15時28分左右,原告在已花的門貼上:「
①惡質的人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②惡質羔
羊強佔防火通道妨礙居民逃生安全。③聖經說:『凡是
貪戀他人一切所有的「產業」,慾意佔為己有者,當受
死詛。』④惡質的人違法變更防火門扇妨礙居民逃生安
全。」
⒋原告當被告之面在玻璃門上噴漆:
100年6月28日協會大門原告到協會玻璃門噴漆2次。100年6
月30日協會大門原告第3次再噴漆。(玻璃門賠償已見前述)
⒌誹謗、公然侮辱、恐嚇:
100年6月15日13時25分到20時19分,協會大門外,原告連續
打開被告擁愛協會大門,說些毀謗、詆損的話,達27次。重
要的有:
(1)100年6月15日13時28分左右,在協會大門,原告手拿攝影
機近距離拍攝被告,並用錄音筆一邊報導,同時用協會的
門推撞被告站立不住。
(2)100年6月15日13時34分,在協會大門,原告手拿攝影機、
錄音筆,推開協會玻璃門,探身說:「黃慈文小姐:請問
你們自稱為基督徒及教會團體,侵占大樓用地,有甚麼看
法?」推撞被告站立不住。
(3)100年6月15日14時20分,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推開協會
玻璃門探身說:「黃慈文小姐,請問你自稱從事公益團體
二三十年為什麼一再侵占大樓用地有什麼看法?請發表一
下意見…你不接受訪問再強制關協會大門。」
(4)100年6月15日14時24分,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推開協會
玻璃門探身說:「請問兩位小姐,你自稱從事公益團體2
、30年,為什麼一再侵占大樓用地不改善?不願發表意見
嗎?…」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5)100年6月15日14時38分地點,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推開
協會玻璃門探身說:「請問兩位小姐,為什麼一再一再侵
占大樓用地自稱為基督徒請發表一下意見,喔不願發表…
不要假裝沒聽見。」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6)100年6月15日14時46分原告帶大黑狗拿攝影機錄音筆,並
推開協會玻璃門,說:「一再侵占大樓用地請問涂小姐為
什麼要協助協會犯罪?請問有什麼動機?」繼續強制關協會
大門。
(7)100年6月15日17時34分,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推開協會
玻璃門探身說:「請儘快合法,不要再作違法的事。」繼
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8)100年6月15日17時42分,在協會大門,原告說:「不要一
再以侵占為興趣和喜樂」。
(9)100年6月15日17時50分,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推開協會
玻璃門探身說:「不要繼續做壞事,小姐你不像台灣人是
不是違法打工?」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10)100年6月15日19時59分,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推開協
會玻璃門探身說:「黃慈文小姐,請發表一下意見,自
稱從事公益團體二十幾年,為什麼執意侵占大樓用地,
請發表意見,你不發表一下意見,以侵占為喜樂。」,
繼續強制關協會大門。
(11)100年6月16日18時33分左右,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開關
大門,說:「請發表一下意見,為什麼執意侵占大樓用
地請發表意見,你不發表一下意見,我會繼續來勸導。
」
(12)100年6月16日18時48分,原告拿攝影機錄音筆開關大門
,說:「請發表一下意見,為什麼執意侵占大樓用地?
請發表意見,你不發表一下意見,我會繼續每天來勸導
。」
(13)日期:100年6月17日18時35分,原告繼續到本會騷擾且
強制關上本協會的門,繼續錄音及強調門不是她所撞壞
的,關上2片大門,待10秒後又再用力撞門。
(14)100年6月17日18時45分,被告又來了,一邊攝影、關門
,並且在門外說:「對於這些被魔鬼上身的人,勸導不
一定有用,但是我們還是會繼續努力的。」,再一次用
力關門。門外監視器已被轉向只能錄音,不能錄影。
(15)100年6月17日18時54分,原告又再來了(第3次),一邊攝
影、關門,並且說:「很好!非常的好!很好!大家都
看到了這位優雅的假基督徒(被告在等電梯外出時),
是怎樣的來侵佔…」
(16)100年6月19日12時29分,原告開門繼續張貼且開門繼續
騷擾,並且強制關上本協會半片門。
(17)100年6月22日18時20分,(王振成在外攝影,原告張貼、
用力關門。)原告:「再給妳拍!你好,黃慈文小姐,我
們拍她,你看她就是這麼笑別人的。」原告說:「警察
怎麼還沒來?我們在等他呢!」原告一直肆無忌憚,強
制關門2次。
(18)100年6月23日17時27分,原告張貼,關鐵門,再打開門
說:「真是了不起,報案單(應該是檢舉單)上面有你的
名字,沒關係我們一向是符合法規的,會違法的只有你
們這種人,好了不起。」用力關門後,再開鐵門大聲說
:「下次報案要記得,不要笨到把自己名字寫上去。」
原告繼續說:「唉啊!真是豬腦袋。唉!」強制關門2次
。
(19)100年6月24日11時21分,原告繼續到本協會強制關門時
,正在鎖下方門鎖時,才發現不能像以往一樣鎖住,門
鎖已無法鎖住。
(20)100年6月28日12時52分,原告繼續到協會第一次當面噴
漆有45秒,原告邊噴邊強調:「要報就去要,看要去警
察還是要報什麼,我都可以」關門。
(21)100年6月28日14時56分,原告第二次當面噴漆有3分鐘接
著關門。
⒍騷擾訪客6次:
(1)100年7月28日,在協會大門,原告趁有客人就來騷擾原告
:「有什麼問題嗎。」、「小姐你是要侵占大樓用地嗎。
」、「你要是要繼續侵占,我就會一只拍你,身為一教會
人員,不要一直做這種沒有公益的事情。」原告:「如果
你們要我一直勸導你,我會一直一直來勸導你。」原告:
「如果硬要開(門),再來擾亂安寧,我就一直來勸導你們
。」原告:「大家來試試看。」
(2)100年7月28日,在協會大門,原告:「看看這位美麗的小
姐,不知道心腸是怎麼樣子的?可要好好錄起來,讓大家
欣賞一下。」被告:「我是協會餐廳的客人,請你不要侮
辱我,你這樣是出言侮辱。」原告:「對,是客人就好好
進去做客人,不要在這邊侵佔大樓的用地。」訪客:「我
是客人,沒有權利在這邊等我的朋友嗎。」原告:「當然
沒有啊。」訪客:「你是說我沒有權力暫時在這邊等我的
朋友。」原告:「小姐,這裡是一個沒有登記的餐廳,它
是協會,你辦活動請到裡面去。」原告:「是客人是嗎?
」(原告開門)原告大喊:「小姐,麻煩請把你們客人請進
去好嗎,她一直強調她是客人,在這邊佔據大樓的地方,
她一直強調她是客人,請把她請進去好嗎,好不好,她一
直強調她是客人。」「我們就站在這邊為什麼不可以?」
「我們的客人為什麼不可以站在這邊?」原告:「唉唷,
所以我就說大家都可以站在這邊,那你就站在這裡,好啊
那就好。」被告:「就出言侮辱我這樣子啊。」原告:「
誰侮辱她啊!我有錄影錄音,小姐少來這一套,妳們這一
套太厲害了,那我就一直看著妳們,客人可以在這邊等朋
友等多久!」原告繼續在外面咆哮。
(3)100年8月21日12時7分,原告繼續到本協會非常用力甩門,
訪客:「你幹麻來甩門。」原告:「這是什麼狀況」,訪
客:「你幹麻來甩門。」原告:「這門是你們的嗎。」訪
客:「是啊。」原告:「拿出證明來看看。」訪客:「你
要幹什麼?」原告:「我要錄影,我要拍」原告:「報了
14次警你們還學不會…請你說一下」原告:「請問你是這
裡的人嗎?」訪客:「你不要太過份?」原告:「請問你
是這裡的人嗎?」原告大聲嗆:「怎麼樣呀?學會侵佔還
不夠,要派打手來嗎?…」原告:「請問你是哪裡的人嗎
?」原告:「來啊?」原告:「是你的門就拿出證明來」
原告:「你們不是要裝修嗎?(一邊撞門)請問不是要裝
修嗎?」,原告:「再報警,這是第15次報警,我等你。
我看你們什麼時候….」警察制止不了,原告變本加厲兇悍
對待。
(4)100年5月29日12時49分左右,在協會大門,有客人時,原
告將門往後開大一些大喊:「我又來勸告你們了,如果還
是不聽,我就會一直來勸導你們。」使出可怕的力量甩門
。
(5)100年6月12日12時42分,在協會大門,隨意開被告的門騷
擾客人,原告開門喊:「負責人黃慈文小姐!黃慈文小姐
!請妳說說看為什麼要一再一再地侵占大樓用地好嗎?這
個是這間教會負責人…,」(關門)。
(6)100年6月19日12時30分左右,在協會大門,( 林振成 在外攝
影,原告開門)原告:「…不要繼續侵占,各位妹妹,未來
的主人翁,請注意一下你們自己的家長,這些成人們教導
你們的。」黃慈文:「不要來教壞我們的小孩。」原告:
「我們來教導一下他們的孩子…」(關門報警)隨意開我們
的門騷擾客人。林振成在外攝影,原告開門喊:「負責人
黃慈文小姐!黃慈文小姐!請妳說說看為什麼要一再一再
地侵占大樓用地好嗎?這個是這間教會負責人…」(關門)
⒎原告於100年6月12日將監視器轉動方向,並於100年9月12日
毀損原告之監視器。
⒏破壞佈告欄及LED照明燈具:99年9月18日7時30分左右,在
協會門口右側公共牆,原告提早於清晨七時左右持鐵鎚、鐵
撬當面動手敲打並拆毀本協會室外撕毀佈告欄絨布布面及
LED燈具,棄置在地上。
綜上,總計原告之侵權行為:強制關門43次、妨害出入自由
5次、張貼謾罵文字24次、噴漆3次;毀謗、公然侮辱、恐嚇
20次、騷擾訪客6次。而損壞項目有防火鐵門及玻璃門96,00
0元、監視器10,000元、佈告欄32,000元、LED照明燈具10,0
00元、爆米花機80,000元。以上物資均係被告黃慈文購入,
原告破壞之,致令不堪使用,被告黃慈文自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品總計228,000元。原告對被告黃慈文及擁
愛協會謾罵、侮辱、妨害渠等居住自由及安寧,被告黃慈文
及擁愛協會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各請求賠償175,000元,
合計原告應賠償被告黃慈文403,000元,被告擁愛協會175,0
00元。若本院認被告黃慈文及擁愛協會應賠償,被告黃慈文
及擁愛協會即以此金額主張抵銷。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張惠珠則以:被告張惠珠未居住於及第大樓,僅提供房
屋供被告擁愛協會及黃慈文無償使用,原告布料之事,張惠
珠均未參與,只聽取被告黃慈文口頭說明,此為被告擁愛協
會負責人黃慈文當負責之業務,與屋主張惠珠無關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被告擁愛協會於99年7月9日因所屬餐廳用水不當,
水勢淹及原告處所,致原告存放之進口布料因泡水而受有損
害,而先位主張依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萬元,備位主張
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10,093元,
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先位請求
被告依約定連帶給付18萬元,有無理由;㈡原告備位請求被
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連帶賠償310,093元,有無理
由;㈢被告擁愛協會、黃慈文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五、被告擁愛協會應依約定給付原告18萬元
㈠原告主張其布料泡水係因被告擁愛協會屋內漏水流出室外,
水勢淹及原告室內所致,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證人即及
第大廈管理員郭進忠結證稱:「在99年時我上早班,我上午
5點45分到,有2樓之3的住戶告訴我說淹水了,我看到走道
都是水,我沒有看水有無淹到房子裡。」、「當天我就趕快
掃水,之後我就下樓值班,我當天有馬上通知被告來關水,
我就打電話給被告,因為我看水流方向可以知道水往下走,
就是被告家中出來的水。」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5頁),證
人即被告擁愛協會受僱人涂瓊文證稱:「約在99年9月初有
一天早上六點多接到執行長的電話說管理員通知他說好像有
水從我們協會滲出,因為從我住家到協會我走路只要五分鐘
,要我去處理,如果有事再打電話給他,我去到現場我覺得
還好,走道及屋內都有積水約一公分,水是由我們協會的廚
房出來,因為我們有裝濾水機,前一天有因為濾水機移機,
沒有裝好,我們是前一天大約傍晚五、六點時找水電工來移
機,但是黃慈文說他3、4點離開時還是好的,水是由廚房順
著走道流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6頁),參諸被告亦
自承水有流過原告家門口(見本院卷㈠第96頁),顯見99年
7月9日由被告擁愛協會室內之漏水曾流經原告室外。次查,
證人 張婷瑛 結證稱:「我認識原告,因為我去她那裡學拼布
,我是99年7月10日中午到那裡,現場很多布都濕了,用紙
箱裝把布直立在內,泡過水的布我們不會去買,我不會用泡
過水的布,當時有幾個同學一起幫忙整理布。」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96頁),而原告室內之淹水情形亦據原告提出淹水
損害現場照片份分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7頁至第12頁)
,足徵原告室內確有淹水之情事,參酌該日由被告擁愛協會
室內之漏水曾流經原告室外,及被告於101年6月13日放棄原
告布料損害原因之抗辯(見卷㈠第217頁),堪認原告布料
泡水確係因被告擁愛協會屋內漏水流出室外,水勢淹及原告
室內所致。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達成口頭契約約定給付18萬元,惟為被
告否認,經查,證人張婷瑛結證稱:「(淹水後)再過幾天
,晚上我去上課,被告來說這些布不能用了,我有聽到原告
問被告說布怎麼辦,被告說不然把布送過去他那裡,我不知
道被告要這些布做什麼,他說他要賠錢,我和幾位同學就把
布送過去被告處,當時被告處有被告及還有其他幾個人在場
,我們把布送過去被告那裡,有一個台下有空間就放在那裡
大約是下午2、3點的時候,之後黃小姐約在4、5點時還有送
烤餅乾過來,我送布到被告處與丈量差不多相隔一個星期。
到晚上約8、9點時黃小姐過來還說少了四塊布。」(見本院
卷㈠第96頁),證人即被告擁愛協會之受僱人涂瓊文證稱:
「原告的布是放在他自己房中,沒有放在走道,黃小姐(即
黃瓊文 )人不錯,他說如果原告有損失,我們就賠償。因為
是鄰居不要計較,也沒去追根究底。黃小姐跟原告說就鄰居
,如果有造成他的損害,有損害就賠。黃小姐有跟我們說,
又改稱不是很確定是否黃小姐有跟原告說。( 沈思 )後說我
還是不確定黃小姐是否有跟原告說,但是黃小姐有跟我們工
作人員說,原告有損害就賠,因為我們是公益團體。」(見
本院卷㈠第166頁),被告黃慈文亦自承「當時確實有說造
成原告損害我們願意賠償」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7頁),
參以證人王振成結證稱:「……我就站在門口,由原告進入
裡面告訴黃慈文說18萬元,是打過折的價格,黃小姐問是否
是成本價,原告回答說是的,因為大家是鄰居,而且你們又
不是故意的,黃小姐說好那就18萬元,我給協會看過就賠,
當時布還在原告處,後來14日時我也在,原告就找黃小姐過
來,告訴他布料在那裡已經整理好了,你們決定既然要賠。
這些布問被告黃小姐如何處理,黃小姐說把布拿回去,給協
會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74頁),衡諸被告黃慈文係被
告擁愛協會之法定代理人,且證人涂瓊文證述「黃小姐有跟
我們工作人員說,原告有損害就賠,因為我們是公益團體」
,及證人王振成證述「我給協會看過就賠」、「黃小姐說把
布拿回去,給協會看」等語,足徵被告黃慈文係以被告擁愛
協會法定代理人之身份處理賠償事宜,否則無庸知會被告擁
愛協會,及提及擁愛協會是公益團體,是堪認被告黃慈文係
基於被告擁愛協會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口頭承諾願意以18萬
元賠償原告之損失。
㈢被告擁愛協會雖辯稱其僅係借場地給原告晾乾云云,惟證人
王振成結證稱:「……後來14日時我也在,原告就找黃小姐
過來,告訴他布料在那裡已經整理好了,你們決定既然要賠
。這些布問被告黃小姐如何處理,黃小姐說把布拿回去,給
協會看,而且黃小姐還說要如何處理,當時有一位客人在現
場,還告訴被告黃小姐說可以舉辦一個淹水布料拍賣會,黃
小姐說這樣也可以,還跟這個客人道謝,因為他們也不會把
布料做成窗簾,之後黃小姐又拜託原告把布折成可以攤開來
直接晒的狀態,原告也同意,由原告的學生把布處理好後,
大約17日時原告就請五個學生把布送到被告處,我沒有跟過
去,但是知道布送過去,送過去約三小時,被告過來說明細
有116件,少三件,原告就找上次的證人張婷瑛把布送過去
,送過去之後黃小姐過來道謝,說不好意思,造成這樣。」
等語(見本院卷第274頁頁),而證人張婷瑛亦證稱其協助
丈量後約隔一星期,協助將布送過去被告擁愛協會,到晚上
約8、9點時黃小姐過來還說少了四塊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96頁),兩位證人除所證述第一次送到被告擁愛協會處的布
少的數量有一匹之差異外,其餘大致相符,堪認被告黃慈文
於原告送布到被告擁愛協會處時,參照明細清點數量,原告
嗣後亦請人將不足之數量送至被告擁愛協會處,衡情,如被
告擁愛協會僅係借場地給原告晾乾,被告黃慈文當不致清點
數量後,請原告再將不足之數量補足,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
擁愛協會承諾賠償並告知須收回受損布料等語尚非虛妄,益
徵被告擁愛協會確與原告口頭合意賠償損失。
㈣綜上,被告黃慈文係基於被告擁愛協會法定代理人之身分,
口頭承諾願意以18萬元賠償原告之損失,是原告依約請求被
告擁愛協會給付18萬元,為有理由。此外,原告並未證明被
告黃慈文、張惠珠承諾以18萬元賠償原告損失,故其請求被
告黃慈文、張惠珠連帶給付原告18萬元,並無理由。
六、被告擁愛協會的抵銷抗辯並無理由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
,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民法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
上字第2806號著有判例可稽,另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一
期之座談結論,亦同此見解。足見實務通說認為法人不得依
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擁愛協會辯以
:原告對其謾罵、侮辱、妨害其居住自由及安寧,原告依民
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175,000元,並以此金額為抵銷
之抗辯云云,惟查,被告擁愛協會業已依法組織完成,並經
主管機關內政部於94年11月20日准予立案等情,有內政部
101年3月19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全國性及區級
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擁愛協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擁愛協會章程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㈠第118頁至第140頁),是被告擁愛協會係人合團
體,而非自然人,揆諸前揭說明,其即無精神上痛苦,故被
告擁愛協會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原告請求精神上之
損害賠償175,000元,即無所據,是被告擁愛協會所為之抵
銷抗辯,並無理由。又原告對被告黃慈文之請求並無理由,
故被告黃慈文之抵銷抗辯即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係無確定期限之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被告
應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1月12日起始負遲延債務。
從而,原告先位聲明依口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擁愛協會給付
18萬元,及自10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為後位之訴之判決條件,先位之訴有理由,後位之訴即無
庸判決,本件原告提起之先位之訴,已獲部分勝訴之判決,
其備位之訴依侵權行為而為之主張,即毋庸加以論斷,附此
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