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上訴人DONGANGIANG( 杜銀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5萬6,46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76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0元(4,140-2,760=1,38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